(2016)鲁1002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井金凤、张晓雷、张东、邵均玲、威海市铭奇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金凤,张晓雷,张东,邵均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378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宝泉路9号。法定代表人谭先国,董事长。被执行人井金凤,女,197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运河街**号楼***室。被执行人张晓雷,男,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运河街**号楼***室。被执行人张东,男,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王府家园*号407。被执行人邵均玲,女,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王府家园*号407。威海市铭奇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工业新区汪疃镇多宝路-5-2号。法定代表人张东,经理。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井金凤、张晓雷、张东、邵均玲、威海市铭奇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的(2015)威环商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东名下的位于威海市环翠区东山路27-8号202室、威海市环翠区统一路427-1号房产暂不便处置,除此之外,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5)威环商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大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