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04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康某与余青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某,余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04执52号申请执行人康某。委托代理人杜燕岭,监护人被执行人余青,地址马村区。康某与余青人格权纠纷一案,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0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余青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康某于2016年02月0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余青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发现被执行人余青在金融、房产、土地、股权、车辆等方面并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余青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康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余青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康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宏立审判员 :崔劲勋审判员 :肖凌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 刘 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