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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2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酉秀粉与张楠、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酉秀粉,张楠,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2执280号申请执行人:酉秀粉。委托代理人:吴国军。被执行人:张楠。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志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星,王文革,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酉秀粉与被执行人张楠、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邑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2民初2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 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晓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