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执行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黄枫与郑丽萍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枫,郑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鼓执行字第581号申请执行人黄枫(公民身份证),女,汉族,1981年12月6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郑丽萍(公民身份证),女,汉族,1980年2月3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中黄枫与被执行人郑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6日作出的(2010)鼓民初字第30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被执行人郑丽萍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黄枫50100元;2、本案诉讼费1053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26.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0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郑丽萍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经向银行系统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可供执行的存款,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0年3月16日作出的(2010)鼓民初字第30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振执行员 方 敏执行员 倪秀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聪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