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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民初1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安徽颍上瑞杰置业有限公司与李文艺、汤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颍上瑞杰置业有限公司,李文艺,汤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26民初1610号原告:安徽颍上瑞杰置业有限公司。住址安徽省颍上县慎城镇颍阳社区荐贤路539号。组织机构代码,67586818-2。法定代表人:张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文美容,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艺,男,1983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迪沟镇迪沟中学院内。被告:汤瑞,女,汉族,1981年12月2日生,住址同上,系被告李文艺之妻。原告安徽颍上瑞杰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文艺、汤瑞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陈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颍上瑞杰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李文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徽颍上瑞杰置业有限公司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12月24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两被告向原告购买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积120.03平方米,每平米4908.38元,房屋总价款589153元。合同约定房屋面积误差绝对值比在3%以内,据实结算;误差绝对值比超出3%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绝对值比在3%以内(含3%)部分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现被告购买房屋面积为123.49平方米,实际面积比合同约定面积多出3.46平方米,误差在3%以内,根据合同约定两被告应补交购房款16928.99元(3.46平方米×4908.38元=16928.99元),但两被告拒绝补交房款,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的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两被告李文艺、汤瑞未提交书面答辩其当庭辩称:原、被告之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属实,房屋也已经实际交付。按照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的房屋面积测量标准,被告所购买的房屋面积没有增大,现在原告按照签订合同后,新的测量标准测量房屋面积,房屋面积增大了,这样对房屋买受人是不公平的。应当以签订合同时的测量标准为依据测量,被告所购买的商品房面积没有增大。故被告方不同意按新的测量标准测量原购买的商品房面积,更不同意补交购房款。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文艺与被告汤瑞系夫妻关系,2013年12月24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两被告向原告购买瑞杰.御景1幢2单元808号预售商品房一套,约定该商品房建筑面积为120.03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4908.38元,房屋总价款589153元。合同约定房屋面积误差绝对值比在3%以内,据实结算;误差绝对值比超出3%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绝对值比在3%以内(含3%)部分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同时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条款“一、买受人确认:出卖人提供的模型、售楼书及广告中所有资料和图片仅供买受人参考并非出卖人的承诺,相关内容以买卖合同约定及政府最后批准文件为准,”。2015年7月30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了房屋,但房屋产权证至今尚未颁发。2015年12月8日,颍上县房地产市场产权监理处受原告委托向原告出具了房屋面积测绘报告,报告按照新的测绘标准,测绘被告购买房屋面积为123.49平方米,比合同约定面积多出3.46平方米,原告��求被告根据合同约定补交购房款16928.99元,但两被告认为按照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的房屋面积测量标准,被告所购买的房屋面积没有增大,现在原告按照签订合同后,新的测量标准测量房屋面积,房屋面积增大了,实际房屋面积没有增大,只是适用的测量标准不同。被告认为应当以签订合同时的测量标准为依据测量,被告所购买的商品房面积没有增大。故被告方不同意按新的测量标准测量原购买的商品房,更不同意补交购房款。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原告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各方提交的证据、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案经本院归纳,并征得双方当事人认可,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涉案商品房的面积测绘标准,应当按合同签订时的测绘标准?还是按照后来的新的测绘标准?。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涉案商品房面积测绘标准问题。本院认为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房屋面积的测绘标准,应当按照签订合同时的测绘标准测量。一、因为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商品房的面积是一种预测,对面积预测的标准是双方一致认可的测量标准,因此在实测时也应当适用双方认可的测量标准,也就是签订合同时的测量标准,这样对双方都是公平的,而不应当适用别的标准。二、本案合同约定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现在涉案商品房的产权证尚未颁发,尚不能最后确定房屋面积。因此原告诉称涉案房屋面积增大,依据不充分。三、本案涉案房屋的面积问题,在庭审时双方一致认为是因为测量标准的不同导致,��屋的实际面积没有改变。本院本着,尊重事实,公平、公正,的原则,认为涉案商品房面积没有增大,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安徽颍上瑞杰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的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