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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民初4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姜正昱诉高峰、金阳铉、延吉市亿兴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支公司第一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正昱,高锋,金阳铉,延吉市亿兴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4139号原告:姜正昱,现住延吉市。被告:高锋,现住延吉市。被告:金阳铉,现住延吉市。被告:延吉市亿兴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朝阳川镇仲坪村。法定代表人:李汉菲,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住所:白山市浑江区浑江大街99号。代表人:高飞,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正昱诉被告高锋、金阳铉、延吉市亿兴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金阳铉提起诉讼,请求高锋、延吉市亿兴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赔偿其损失,但金阳铉医疗未终结,该案已中止诉讼,且两案应当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吴东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