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2执1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谷江与李正龙、李正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江,李正龙,李正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1380号申请执行人谷江,男,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司机,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李正龙,男,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平罗县。被执行人李正林,男,198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平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宁0202民初82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正龙、李正林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正龙、李正林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3858元(其中执行标的3808元、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