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003民初8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直属支行与李仁元、荆州市荆恩包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直属支行,李仁元,荆州市荆恩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03民初80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直属支行,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荆东路47号。法定代表人常钦,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立新,湖北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彩元,湖北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仁元。被告荆州市荆恩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观音垱镇丫角村。法定代表人李仁元,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直属支行与被告李仁元、荆州市荆恩包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直属支行起诉有误。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有误,我院不应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直属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提交上诉状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定,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收款人: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3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荆州市长江大学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熔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萌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