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681执恢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刘桂华与赵仁勐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华,赵仁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681执恢120号申请执行人刘桂华。被执行人赵仁勐。上列当事人之间因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44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按生效判决规定,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货款21700元,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10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730元,鉴定费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赔偿申请执行人12743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相应利息,执行费181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东民初字第447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厚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美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