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271民初19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刘某某甲与刘某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271民初1996号原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甲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甲撤回对被告刘某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甲承担。审判员 朱继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瑞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