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9004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傅筠皓与郑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筠皓,郑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9004执253号申请执行人傅筠皓,曾用名来鑫,男,汉族,仙桃市人。被执行人郑熊,男,汉族,仙桃市人。申请执行人傅筠皓与被执行人郑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的(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718号民事判决确定:被告郑熊返还原告傅筠皓借款150000元,并自2014年1月16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因申请执行人傅筠皓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而被执行人郑熊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71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