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2执5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市支行与蔡立斌、王俊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市支行,蔡立斌,王俊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5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市支行诉讼代表人陈忠华,行长。被执行人蔡立斌被执行人王俊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商初字第133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6月10日在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王俊林名下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100号2幢101室、201室住宅房地产。买受人夏萍萍以人民币1025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坐落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100号2幢101室、201室住宅房地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夏萍萍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夏萍萍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地产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廖明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