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02民初9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宁德市永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少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德市永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少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02民初949号原告宁德市永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天湖东路15号盛辉裕锦城幼儿园二层,组织机构代码58112930-3。法定代表人毕先锦,总经理。被告张少珍,女,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德市永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少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德市永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德市永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德市永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德市永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卢小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芳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