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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民催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德州市友邦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德州市友邦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03民催25号申请人德州市友邦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法定代表人何付君,经理。申请人德州市友邦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4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由齐鲁银行支付的、号码3130005138639806、出票日期2015年12月2日、出票人山东天力干燥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山东科院天力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伍万元整、票据到期日2016年6月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德州市友邦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唐绪康审判员  张 慧审判员  宫淑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