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81执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叶某某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执430号申请执行人马博文,住大庆市。法定代理人周艳苹,住大庆市。被执行人叶宏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法定代理人叶桂洲,住讷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马博文与被执行人叶宏博健康权纠纷一案,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民终439号民事调解书,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6)黑0281执43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