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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执1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马光海、吕欣昌、石宝玺、吕来书与曹桂清、牛景祥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光海,吕欣昌,石宝玺,吕来书,杨志宝,曹桂清,牛景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1210号申请执行人马光海,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吕欣昌,男,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石宝玺,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吕来书,男,195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志宝,男,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曹桂清,女,196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牛景祥,男,1963年3月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光海、吕欣昌、石宝玺、吕来书与被执行人曹桂清、牛景祥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青法商初字第8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金良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王彦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晓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