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1执1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马光海、吕欣昌、石宝玺、吕来书与曹桂清、牛景祥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光海,吕欣昌,石宝玺,吕来书,杨志宝,曹桂清,牛景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1210号申请执行人马光海,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吕欣昌,男,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石宝玺,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吕来书,男,195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志宝,男,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曹桂清,女,196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牛景祥,男,1963年3月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光海、吕欣昌、石宝玺、吕来书与被执行人曹桂清、牛景祥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青法商初字第8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金良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王彦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晓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