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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8民初3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张文美与天津市麦淘商贸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美,天津市麦淘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3631号原告张文美。被告天津市麦淘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利安银都商业广场1-108。(被告信息由原告提供)本院受理原告张文美诉被告天津市麦淘商贸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文美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德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温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