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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林某某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2执365号被执行人林某某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林某某其他案由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的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林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林某某偿还其他案由款1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王晓玫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宇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