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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民商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原告贺兰县德胜园区荣发石材诉被告杭州滨江市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兰县德胜园区荣发石材,杭州滨江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民商初字第402号原告贺兰县德胜园区荣发石材,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经营者陈瑞宝,系公司经营者。委托代理人杨新纪,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滨江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法定代表人徐大龙,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海燕,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贺兰县德胜园区荣发石材与被告杭州滨江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晓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需要将本案适用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19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贺兰县德胜园区荣发石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滨江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贺兰县德胜园区荣发石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兰县德胜园区荣发石材撤回对被告杭州滨江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116元,减半收取6058元,由原告贺兰县德胜园区荣发石材负担;保全费4678元,由原告贺兰县德胜园区荣发石材负担。审 判 长  王海涛代理审判员  郭晓方人民陪审员  保瑞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晓静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