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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民初6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沈阳金泽科技有限公司与营口深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辽宁深港投资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金泽科技有限公司,营口深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辽宁深港投资有限公司,杭宇堂,冯丹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6415号原告:沈阳金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双台子乡双台子村。法定代表人:齐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博、周博,辽宁建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营口深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深港购物中心四楼。法定代表人:杭宇堂,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辽宁深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临港产业园区仪器仪表产业基地中央大道31-1号楼C区0506室。法定代表人:杭宇堂,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杭宇堂。被告:冯丹。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金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口深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辽宁深港投资有限公司、杭宇堂、冯丹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金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沈阳金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口深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辽宁深港投资有限公司、杭宇堂、冯丹银行存款17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沈阳金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口深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辽宁深港投资有限公司、杭宇堂、冯丹银行存款1700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沈阳万象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沈阳市沈北新区人和街89-1号房屋(建筑面积为6716.64平方米)的档案。三、查封担保人沈阳万象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人和街89号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26666.57平方米)。四、查封担保人沈阳万象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沈阳市沈北新区人和街89-3号1-2层房屋(房屋为在建工程,建筑面积为1469.7平方米)。五、查封担保人沈阳万象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沈阳市沈北新区人和街89-2号1-3层房屋(房屋为在建工程,建筑面积为982.82平方米)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 全代理审判员  仲芳雪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爱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