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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91行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汇智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汇智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391行初6号原告汇智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庆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X。委托代理人苏建华,山东洪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李勇,局长。委托代理人石志俭。委托代理人张勇,山东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汇智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行政处罚一案,原告汇智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汇智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汇智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汇智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红艳审 判 员  王梦萱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枢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