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2执8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姜旭光、姜锴与烟台中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旭光,姜锴,烟台中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2执892-1号申请执行人姜旭光。申请执行人姜锴。被执行人烟台中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上夼西路109号502室。法定代表人刘玉仿,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牟民一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烟台中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824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帐号:810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加贝审 判 员 李海涛代理审判员 徐永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毕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