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7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雷明智与被告福建省第二公路有工程限公司黄延高速公路扩能工程lj-12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明智,福建省第二公路有工程限公司黄延高速公路扩能工程lj-12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7民初280号原告雷明智,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三原县城关镇袁家巷村村民,现住该村。身份证号码:610422197210290030被告福建省第二公路有工程限公司黄延高速公路扩能工程lj-12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住所地甘泉县东沟。负责人:曾红坚,经理案由: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明智与被告福建省第二公路有工程限公司黄延高速公路扩能工程lj-12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向原告雷明智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因原告雷明智逾期没有按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乔文博人民陪审员 马玉成代理审判员 丁维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贺少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