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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3民初02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高宝芬与周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宝芬,周宇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3民初02041号原告:高宝芬。委托代理人:潘观春,浙江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宇胜。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宝芬与被告周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宝芬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宝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宝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宝芬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陈建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邱若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