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3民初02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高宝芬与周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宝芬,周宇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3民初02041号原告:高宝芬。委托代理人:潘观春,浙江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宇胜。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宝芬与被告周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宝芬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宝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宝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宝芬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陈建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邱若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