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5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孟庆龙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5刑初317号公诉机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庆龙,无职业。被告人孟庆龙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本案于2016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皇姑区看守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皇检刑诉[2016]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庆龙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庆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11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孟庆龙在沈阳市大东区东陵西路201医院附近,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孙某停在该处未上锁的红色绿源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盗走。赃物销赃,赃款挥霍。2、2015年12月2日18时许,被告人孟庆龙在沈阳市大东区新东二街爱婴宝贝门口,趁无人之机,用携带的螺丝刀撬开车锁,将被害人崔某停在该处的粉红色斯波兹曼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900元)盗走。赃物销赃,赃款挥霍。3、2015年12月15日中午,被告人孟庆龙在沈阳市皇姑区鸭绿江街轻工巷31-2号2-2-1室内,将被害人张某的苹果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800元)及衣服、裤子等物品盗走。手机销赃,赃款挥霍,其余赃物被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孟庆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孙某、崔某、张某的陈述;证人胡某的证言;被告人孟庆龙的供述;沈阳市皇姑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孟庆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孟庆龙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孟庆龙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孟庆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未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2016年10月27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二、责令被告人孟庆龙退赔被害人崔宪英人民币九百元;退赔被害人张闯人民币一千八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慕乔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肇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