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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司惩复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王茂怀不服拘留决定申请复议决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茂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16)渝05司惩复8号申请复议人:王茂怀,男,197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复议人王茂怀因不服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綦江区法院)于2016年2月17日作出的(2015)綦法民执字第00475号拘留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人王茂怀的复议理由是其在收到相关执行文书后,向綦江区法院报告了财产情况,上述拘留决定书认定其逾期不报告财产情况与客观事实不符,同时该处罚过重。请求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上述拘留决定书。经审查,2015年1月16日,綦江区法院受理了刘德水申请执行王茂怀借款纠纷一案。同月28日,綦江区法院制作了报告财产令,责令王茂怀在收到该令后3日内,如实向该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并以邮政特快专递向王茂怀寄送了该令。同年2月2日,罗界在邮政特快专递的回执联上签字代收。2016年2月17日,綦江区法院通知王茂怀来院。经询问,王茂怀承认其已收到法院之前寄送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并且未在报告财产令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其财产。同日,綦江区法院作出(2015)綦法民执字第00475号拘留决定书,以被执行人王茂怀收到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后逾期不报告其财产情况为由,对其拘留15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本案中,綦江区法院向被执行人王茂怀寄送了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如实报告自己的财产情况。王茂怀收到上述文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其财产,綦江区法院据此对其拘留15日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且处罚得当。综上,王茂怀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綦江区法院作出的(2015)綦法民执字第00475号拘留决定书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驳回王茂怀的复议申请,维持原拘留决定。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