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22民督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吉垒支行与吕凤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吉垒支行,吕凤文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督881号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吉垒支行。负责人:张继伟,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殿坤,支行副行长。被申请人吕凤文,现住农安县。本院受理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吉垒支行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6年6月22日发出(2016)吉0122民督88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吕凤文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吕凤文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发出的(2016)吉0122民督88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84元由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吉垒支行负担。审判员 史柏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