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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财保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大力与被告崔青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力,崔青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财保97号原告:张大力。被告:崔青子。原告张大力与被告崔青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大力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大力提出的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大力撤回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费995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张大力。审判员  闵雄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