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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82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武卫伟与范文荣、范燕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卫伟,范文荣,范燕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82执61号申请执行人武卫伟。被执行人范文荣。被执行人范燕龙。申请执行人武卫伟与被执行人范文荣、范燕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敦煌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的(2015)敦民初字第5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范文荣、范燕龙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申请人武卫伟于2016年1月12日向敦煌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6)甘0982执61号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给被执行人范文荣、范燕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令其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范文荣、范燕龙暂时没有执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敦煌市人民法院(2015)敦民初字第59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俞军铎代理审判员  闫金龙人民陪审员  沈兴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车文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