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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民辖终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肇庆邦丽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黎源建筑设计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黎源建筑设计装饰有限公司,肇庆邦丽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民辖终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黎源建筑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付引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肇庆邦丽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薛建华,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深圳市黎源建筑设计装饰有限公司因不服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2016)粤1284民初75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分别在深圳市福田区和广州市南沙区,原审法院并非被告住所地或本案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和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二、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将本案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更为合理。综上,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在《幕墙铝板加工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执行中供需双方如有争议应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共识,则向供方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约定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上述约定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上诉人(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因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启杰审 判 员  罗静芳代理审判员  罗惠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黎 莹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