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民初1439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1439之二号原告长沙市潮立机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亚大路99号。法定代表人马美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碧云,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琳,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远成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市綦江区北渡铝产业园A区。法定代表人胡正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忠诚。委托代理人谢勇,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湖南经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重阳路198号。法定代表人马秋良。委托代理人杨梦灵。委托代理人刘丽娟。原告长沙市潮立机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远成铝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经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长沙市潮立机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远成铝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长沙市潮立机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远成铝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害国家及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潮立机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远成铝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2546元减半收取46273元,财产保全费用5000元,共计51273元由原告长沙市潮立机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 婧人民陪审员 张莲芳人民陪审员 许建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苏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