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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24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洪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郭小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小明,王青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24执307号申请执行人:洪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程延虎理事长被执行人:郭小明,男,196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青明,女,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洪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小明、王青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郭小明、王青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全有审判员  王洪忠审判员  杨国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