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民终1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陈看看、刘迎阁等与朱俊杰、张宝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俊杰,张宝钦,商丘市商赢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陈看看,刘迎阁,田玉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民终14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俊杰,男,汉族,1971年12月10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宝钦。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商赢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张宝钦,总经理。三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杜华荣,河南华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看看,男,汉族,1984年11月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迎阁,女,汉族,1984年11月5日出生。原审被告田玉菁,女,汉族,1973年4月28日出生。上诉人朱俊杰、张宝钦、商丘市商赢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看看、刘迎阁,原审被告田玉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2015)商梁民初字第4856号民事判决。朱俊杰、张宝钦、商丘市商赢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2016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朱俊杰、张宝钦、商丘市商赢投资信息咨询有限的委托代理人杜华荣,陈看看、刘迎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8月15日被告张宝钦以经营需要向原告陈看看借款16万元,2014年8月30日向原告刘迎阁借款13万元,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10个月,期间约定月利息1.5%,并约定用于出借给乔鸿鹏,并由徐新歌、乔钦军为借款提供担保并办理了他项权利登记,原告将借款打给朱俊杰,朱俊杰收款后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还款,原告起诉到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1万元及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朱俊杰、张宝钦、商丘市商赢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田玉菁辩称:一、被答辩人起诉借款事实不真实。本案所诉款项不是答辩人借款,是被答辩人联合理财款。之前的理财款,每次打款都会给她开具收据,收据上显示有理财款字样,有理财合同编号。根本就没有必要再给她打欠条。被答辩人出示的这份欠条也不是答辩人朱俊杰真实意思的表示,是被答辩人知道委托理财亏损后。因为她的理财款走了答辩人朱俊杰的银行账户,就用绝食、跳楼方式逼迫答辩人所写,从欠条的内容、日期上可以证明,从被答辩人的诉状上也可以证实。二、被答辩人将诉状上的乔鸿鹏及徐新歌从被告栏中撤掉,不是为了尽快结案,而是为了掩盖事实真相。1、答辩人张宝钦在接收被答辩人委托理财时,给其签订有联合理财协议书、还款计划书、商赢公司的担保函还有与第三人的借款合同公证书。答辩人张宝钦如果不给其这些东西,被答辩人是不会从2011年就开始委托理财的。2、被答辩人对乔鸿鹏及徐新歌的身份信息了如指掌,而且对公证书的号码描述的都一字不差。如果没有委托理财关系,答辩人怎会将真正的借款人、担保人个人信息告知被答辩人,这说明其手上有答辩人给的借款公证书。之所以会给其借款公证书,就是因为双方有委托理财的关系存在,由此可以证明本案所诉款项不是借款而是理财款。三、从2014年12月1日之后还的款不是借款,而是答辩人商赢公司承担的担保责任。在本案中,答辩人商赢公司之所以承担还款责任,不是因为借款关系,而是因为答辩人的担保责任,答辩人给被答辩人委托张宝钦理财的金额提供了担保(也就是被答辩人委托张宝钦将款项借于第三人的金额由答辩人承担担保责任)。答辩人商赢公司给被答辩人开具有担保函,并由此答辩人商赢公司承担了担保责任。由于答辩人商赢公司资金出现问题,不能如期承担担保责任,为了减少出资人的损失,在2014年11月与出资人达成协议,延期还本降息,如果同意新方案,就在核算单上签字,这就是答辩人商赢公司为什么要还款的情况说明。四、被答辩人故意虚构事实,隐瞒对其不利证据,依据法律规定应该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被答辩人亲手签字的财务核实登记表中,不仅时间是在2014年11月份,而且描述的都是续合同的性质,并不是其诉状上描述是在2014年8月30日所汇款,这点可以让被答辩人刘迎阁出示2014年8月30日的打款凭证,就可以充分说明此款项的来源与性质。答辩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答辩人隐瞒对其不利的证据。依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答辩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答辩人有证据不提供。所以,联合理财手续可以直接证明被答辩人所诉的借贷关系不存在。五、本案被答辩人应该起诉真正的借款人,而不是把真正的借款人从被告栏中撤掉。被答辩人委托答辩人理财,答辩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依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被答辩人应该诉真正的借款人而不是诉受托人及其他无关的人员。所以,本案原告应该起诉真正的借款人。综上所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借款关系,特请求贵院依法查清事实后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争议焦点:原告的诉请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是否应予支持。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请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朱俊杰所打欠条一份、收据两张、转账交易明细一份,证明我将借款打到朱俊杰账户,是朱俊杰个人打的欠条,不是公司公章。被告向本院提交书面证据材料:一、朱俊杰提供委托书一份,证明被告朱俊杰的理财行为受张宝钦之委托。二、刘迎阁2013年2月26日理财手续一套、银行打款凭证三页,证明原告委托张宝钦联合理财的事实。证明二原告不是在所述时间打款,是以前多次理财的延续。三、情况说明一份,证明二原告作为理财客户,没有以事实来说话;证明理财客户与张宝钦的委托理财关系;证明被告商赢公司承担的是委托理财之后与第三人的担保责任且偿还在被查封之前一直进行中。四、商赢公司财务核实登记表及还款清单,证明商赢公司为承担担保责任,于2014年11月统计理财具体数额,由原告签字确认是理财款项,并经原告同意延期还本降息。五、两原告委托张宝钦理财的借款合同公证书两份,此公证书印证了二原告在诉状上提出的真正借款人。证明二原告委托张宝钦理财与第三人达成的借款事实。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证据质证意见:欠条不是朱俊杰的真实意思表示,从原告提交的汇款凭证是转账,欠条打的是现金,是自相矛盾的,欠条是2014年11月14日,但是汇款凭证最早是2010年8月15日,而且金额不够29万元。2、此欠条不是借条,不能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对两份收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上面明确标准收款事由是联合理财,并且显示有联合理财合同编号。对汇款凭证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此证据证明原告向被告转款的行为,但是款项的理由是联合理财。原告对被告证据质证意见:对授权委托书,只能证明张宝钦与朱俊杰的关系,与我们没有关系。对打款凭证没有异议。对委托理财手续没有我的签字,不予认可,与我们无关。对情况说明书与我们没有关系,我们不是理财。对账户核实登记表,只能证明朱俊杰欠我的钱。对公证书没有我们的签字,只能证明被告张宝钦进行理财。经双方当事人的质证及庭审审查,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作出以下认定:被告对原告证据一、二真实性无异议,符合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的证据一、二、三、四、五、六,原告异议成立,本院不予确认。原审认定:2014年8月15日,张宝钦向陈看看借款16万元,并出具收据,内容为:商丘市商赢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专用收据,入帐日期2014年8月15日,交款人陈看看,收款方式续合同,期限2014年8月15日至2014年12月21日,加盖有商丘市商赢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和张宝钦个人专用章;2014年8月30日,张宝钦向刘迎阁借款13万元,并出具有收据,内容为:商丘市商赢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专用收据,入帐日期2014年8月30日,交款人刘迎阁,收款方式续合同,期限2014年8月30日至2015年6月26日,加盖有商丘市商赢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和张宝钦个人专用章。2014年11月14日,朱俊杰向刘迎阁写欠条一张,内容“今欠刘迎阁现金贰拾玖万元整。商赢朱俊杰”。另查明,陈看看与刘迎阁系夫妻关系。原审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陈看看、刘迎阁交付借款,张宝钦出具收据,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张宝钦应履行还款义务,其未按期偿还借款,构成违约。陈看看、刘迎阁请求张宝钦偿还借款本金21万元的诉请,应予支持。收据上虽有“联合理财”字样,但系单方印制,属格式条款,张宝钦主张联合理财的事实不能成立。商丘市商赢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收据上加盖公章,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朱俊杰针对该笔借款在陈看看、朱俊杰催要时又出具欠条,并署名“商赢朱俊杰”,也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款双方对利息未书面约定,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期间为起诉之日至付清之日。陈看看、刘迎阁未提供证据证明田玉菁与本案有法律上利害关系,要求田玉箐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和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张宝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看看、刘迎阁偿还借款本金21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朱俊杰、商丘市商赢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450元,保全费1570元,由被告张宝钦负担。朱俊杰、张宝钦、商丘市商赢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上诉称:1、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与商赢公司联合理财,原审认定借贷关系错误;张宝钦在收据上盖章是履行职务行为,原审认定其系借款人不当;朱俊杰在欠条上签字,实际将款项交予商赢公司理财,原审未查明款项用途,判决其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2、原审程序违法。参与庭审的法官与判决书署名法官不一致。请求二审改判。陈看看、刘迎阁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改判。二审争议焦点为,1、本案系借贷关系还是联合理财关系;2、张宝钦在收据盖章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履行职务行为,即张宝钦是否本案适格被告;3、朱俊杰承担连带责任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4、原审程序是否违法。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1、陈看看、刘迎阁支付款项,张宝钦出具收据,应认定为借贷关系,收据上虽有“联合理财”字样,但收据系张宝钦单方制作,张宝钦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在收取陈看看、刘迎阁款项时告知其联合理财的事实。上诉人称本案系联合理财证据不足;2、张宝钦是商丘市商赢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收取陈看看、刘迎阁款项的收据上加盖其私章,同时加盖公司印章,但不能证明涉案款项用于公司经营,因此应认定是张宝钦的个人行为,系本案适格被告;3、在陈看看、刘迎阁索要借款时,朱俊杰就涉案款项出具欠条,属担保行为,应承担连带清责任。4、一审审理过程中,参与庭审的法官均在庭审笔录上签字,与一审判决书载明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一致。上诉人称原审程序违法无证据证实。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4450元,由上诉人张宝钦、朱俊杰、商丘市商赢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代恭伟审判员 曹燚森审判员 许珍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