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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2执7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韦炜与吴大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炜,吴大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2执7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韦炜,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被执行人吴大彪,住广西河池市罗城县。申请执行人韦炜与被执行人吴大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桂0202民初13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韦炜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查明,吴大彪借款时将其位于柳州市文昌路26号东郡6栋2单元26-3号的房产抵押给韦炜(房产证号:柳房权证字第××号,建筑面积167.05平方米),并办理了房屋抵押手续(《房屋他项权证》柳房他证字第E01823**号),现决定将此房产予以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吴大彪所有的柳州市文昌路26号东郡6栋2单元26-3号房产一套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健海审 判 员  覃祖新代理审判员  招幸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詹妮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