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2执7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韦炜与吴大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炜,吴大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2执7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韦炜,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被执行人吴大彪,住广西河池市罗城县。申请执行人韦炜与被执行人吴大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桂0202民初13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韦炜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查明,吴大彪借款时将其位于柳州市文昌路26号东郡6栋2单元26-3号的房产抵押给韦炜(房产证号:柳房权证字第××号,建筑面积167.05平方米),并办理了房屋抵押手续(《房屋他项权证》柳房他证字第E01823**号),现决定将此房产予以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吴大彪所有的柳州市文昌路26号东郡6栋2单元26-3号房产一套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健海审 判 员 覃祖新代理审判员 招幸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詹妮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