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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3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原告人工商行商洛分行与被申请人豪迪油脂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分行,陕西商南豪迪油脂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3民特2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分行(简称工商行商洛分行),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迎宾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00223276047A。负责人问世雄,系工商行商洛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博,男,汉族,系工商行商洛分行职员,代理权限: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赵刚,男,汉族,系工商行商洛分行职员,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申请人陕西商南豪迪油脂有限公司(简称豪迪油脂公司),住所地:商南县城南坪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32959141089。法定代表人王斌,系豪迪油脂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工商行商洛分行与被申请人豪迪油脂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办理终结。经审查,2014年11月28日,陕西商南豪迪钒业有限公司(简称豪迪钒业公司)以采购原料为由向工商行商洛分行申请借款2000万元,并经2014年12月5日豪迪钒业公司股东会决议专题研究,同意向工商行商洛分行借款2000万元。工商行商洛分行于2015年1月29日与豪迪钒业公司签订了工银商借字2015年第0002号《小企业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2000万元;借款用途为购买原料;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5年2月2日(实际提款日)至2016年1月29日;借款利率以基准利率加浮动幅度确定,其中基准利率为每笔借款发放日前一工作日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年期贷款基础利率(LPR),浮动幅度为加177个基点,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还款方式为分期偿还:2015年10月30日还款500万元、2015年11月30日还款500万元、2015年12月30日还款500万元、2016年1月29日还款500万元;借款发放方式为受托支付。合同签订后,2015年2月2日,豪迪钒业公司向工商行商洛分行发出提款通知书,并列明了款项支付对象,工商行商洛分行按照合同约定于次日向受托支付对象朱勇账户发放借款1200万、程方鹏500万、李忠武300万,共计2000万元。2014年12月5日,豪迪油脂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同意用豪迪油脂公司位于商南县城关镇琥珀山南侧312国道北侧“商国用(2014)第2512号”土地使用权为豪迪钒业公司2000万元借款抵押担保。2015年1月29日,工商行商洛分行与豪迪油脂公司签订工银商借字(抵押合同)2015年第0002号《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被担保的主债权为工银商借字2015年第0002号《小企业借款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利率损失以及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等);抵押权的实现:主债权到期债务人未予清偿的,工商行商洛分行可与豪迪油脂公司协商,将抵押物拍卖、变卖后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将抵押物折价以抵偿债务人所欠债务,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工商行商洛分行可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等。2015年1月30日,工商行商洛分行办理了第一顺位受偿人抵押登记,他项权利证书号为:商土他项(2015)第5号,权利范围为1368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地号为SNOI-(17)-151。2016年1月29日借款到期后,豪迪钒业公司未能按约定清偿借款,至2016年4月20日,豪迪钒业公司累计欠借款本息20291540.63元,其中本金19822247.95元,利息469292.68元,同时豪迪油脂公司也未承担上述清偿责任。工商行商洛分行遂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1、实现担保物权,裁定准许拍卖、变卖豪迪油脂公司抵押的位于商南县城关镇琥珀山南侧312国道北侧1368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2、确认工商行商洛分行对上述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处置价款有优先受偿权;3、确认工商行商洛分行对上述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拍卖价款优先受偿贷款本息20291540.63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4月20日起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4、申请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豪迪油脂公司承担。本院认为,申请人工商行商洛分行与被申请人豪迪油脂公司签订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明确具体,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豪迪油脂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商南县城关镇琥珀山南侧312国道北侧“商国用(2014)第2512号”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且办理了抵押登记,该抵押财产未设定其他在先抵押;豪迪油脂公司于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届满后尚未偿还借款本息20291540.63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4月20日起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工商行商洛分行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要求处置抵押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现工商行商洛分行申请对豪迪油脂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对被申请人陕西商南豪迪油脂有限公司位于商南县城关镇琥珀山南侧312国道北侧“商国用(2014)第2512号”土地使用权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二、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分行对上述抵押土地使用权依法变价后价款在担保债权借款本息20291540.63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4月20日起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范围内有优先受偿权。三、实现担保物权申请费47267元,由被申请人陕西商南豪迪油脂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晓娅审 判 员  李 哲代理审判员  任丹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一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