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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民终1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东平县彭集街道鲁屯村民委员会与焦绪银、云保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焦绪银,云保娟,东平县彭集街道鲁屯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民终14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焦绪银。上诉人(原审被告):云保娟。两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谷志华,山东法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平县彭集街道鲁屯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田树红,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庞连政,山东慧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焦绪银、云保娟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9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焦绪银、云保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焦绪银、云保娟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仉 磊审 判 员  张立胜代理审判员  邢友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单立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