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02执恢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李恩年与日照市东港区河山镇卸甲庄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恩年,日照市东港区河山镇卸甲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02执恢119号申请执行人:李恩年。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河山镇卸甲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姜德洪。申请执行人李恩年与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河山镇卸甲庄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03)东民一初字第18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元及借款利息4950元,案件受理费408元,其他诉讼费204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3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1102执恢119号申请执行人李恩年与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河山镇卸甲庄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和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宗刚审判员 王世伟审判员 刘永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