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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704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吕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704刑初298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系鄂州市三江港新区新区管委会综合执法局司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2月26日经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鄂城检公诉刑诉(2016)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21日6时许,被告人吕某驾驶鄂G×××××小型轿车,沿鄂州市古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鄂城区政府岗亭南路口时,因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慢行,未避让行人,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被害人潘某(女,殁年73岁)发生碰撞,造成潘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吕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吕某在现场等候处理并拨打110电话报警,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同月24日,吕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39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报告书、到案情况说明、人民调解协议书及谅解书、遗体火化证明等;有证人余某的证言及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鄂州市华容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被告人吕某适用非监禁刑刑罚。据此,根据吕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主观恶性,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健审 判 员  赵协中人民陪审员  黄利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吕璟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