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财保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亳州市康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珠秀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亳州市康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珠秀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财保142号申请人:亳州市康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张黎,该公司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6(1-1)委托代理人:李梦琼,系亳州市康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职员被申请人:安珠秀,女,198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人亳州市康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珠秀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安珠秀所有的位于亳州市谯城区工业园区天运物流园(产权证号:2XX1号、2XX2号)房产进行财产保全,保全价值380万元。亳州市康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保全行为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在诉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安珠秀所有的位于亳州市谯城区工业园区天运物流园(产权证号:2XX1号、2XX2号)房产予以查封。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亳州市康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预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玉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谭政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