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71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张文涛运输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71刑初64号公诉机关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被告人张文涛,男,1980年1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6年2月2日因本案被抓获并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铁路公安处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蒲郁,昆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以云检分院公诉刑诉〔2016〕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文涛犯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文涛及其指定辩护人蒲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指控:被告人张文涛携带毒品于2016年2月2日持昆明至成都的旅客列车车票从昆明火车站进站,在该站警务检查站被执勤民警从其左、右衣袖内查获海洛因312克。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文涛携带毒品持票进站从昆明前往成都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文涛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据此,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张文涛在有期徒刑十五年至死刑幅度内量刑,并诉请本院依法判处。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张文涛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以张文涛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毒品未分散流入社会,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为由,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文涛于2016年2月2日持当日K146次昆明至成都的旅客列车车票,从昆明火车站进站准备乘车前往成都。当日17时30分,被告人张文涛在该站五站台被执勤民警带至警务站进行检查,执勤民警从其左、右衣袖内查获海洛因共计净重312克。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1.关于抓获被告人张文涛的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材料、被告人张文涛所持昆明至成都的旅客列车车票,证实了执勤民警于2016年2月2日在昆明火车站五站台执勤时,将手持旅客列车车票的张文涛带至警务检查站进行检查,从其左、右衣袖内查获疑似毒品物的事实。2.安全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身携带物品清单、查获毒品的物证照片,证实了被告人张文涛所运输毒品的外观形状、包装及藏匿位置等情况以及以上毒品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事实。3.涉案毒品的提取笔录、称量记录、取样记录、物证检验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了经公安机关称量、取样及鉴定,被告人张文涛所携带的疑似毒品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且净重312克,公安机关已依法将鉴定意见告知了被告人张文涛的事实。4.被告人张文涛所持身份证、户籍证明材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了被告人张文涛在案发时已达到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及身份的其他情况。5.手机通话记录的提取笔录、工作情况材料、被告人张文涛的活动轨迹及供述,其供述了为获取1万元的报酬而将毒品藏于左、右衣袖内予以运输,其于2016年2月2日持昆明至成都的旅客列车车票从昆明火车站进站,后被民警人赃俱获的事实。以上证据同时证实,被告人张文涛交代的老板的号码经拨打均无人接听的事实。以上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均由公安机关依法收集,并经当庭质证,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文涛明知是毒品,仍将海洛因312克从昆明运往成都的行为已触犯国家刑法,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张文涛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罪行,认罪态度好。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文涛所犯罪行及相关情节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已经注意。被告人张文涛运输毒品数量大,应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在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为惩治毒品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本院根据被告人张文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文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获的毒品海洛因三百一十二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秦海云审判员  高 洁审判员  刘 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穆国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