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1民初2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叶根平、李仙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根平,李仙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2539号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东路180号。法定代表人:周章法,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汤国强,系该公司客户经理。被告:叶根平,经商。被告:李仙飞,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根平、李仙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忠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林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