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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2民初10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2民初1040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陈某,农民。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导致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2009年8月29日,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没有音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09年8月29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申请表、任丘市北汉乡大李庄村村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2009年8月29日,被告离家出走,原、被告分居至今已逾6年,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且被告拒不出庭应诉,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洪喜人民陪审员  张新体人民陪审员  伏亚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