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405民初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朱春君与赵本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5民初第552号原告:朱某某,女,1986年4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代理人:丁伦,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1977年9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预交诉讼费期间,原告朱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朱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赵红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小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