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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03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第一租赁(成都)有限公司与四川明坤房地产有限公司等4人其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第一租赁(成都)有限公司,四川明坤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彭山明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长明,王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03执305号申请执行人第一租赁(成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明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明坤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兴华.被执行人四川彭山明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长明,董事长被执行人王长明,男。被执行人王瑶,女。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15)彭山民初字第18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第一租赁(成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将诉讼中查封的被执行人财产依法移送本院司法辅助部门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现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法查询也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即:“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15)彭山川民初字第188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申请的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建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艳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