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民申字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哈尔滨永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赵立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哈尔滨永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立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民申字2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永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东直路211号-1层。法定代表人:李树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松林,黑龙江仲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玉杰,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立群,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赵四滨,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再审申请人哈尔滨永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赵立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对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5)外民二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永吉公司申请再审称,双方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签订房屋认购协议书的真实目的不是购买房屋,而是为给赵桂艳贷款150万元做抵押,有贾洪雁在该协议书中所写的“贾洪雁借用”字样为证,生效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且有新证据推翻一审判决,故申请对本案再审。刘伟华提交意见称,生效判决正确,请求驳回永吉公司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第一,双方签订的是房屋认购协议书,不是房屋抵押协议书,且永吉公司给刘伟华出具了盖有该公司财务章的收款收据,故双方存在买卖关系而不是借款抵押关系,永吉公司称双方不存在买卖关系的主张不能成立。第二,虽然永吉公司提交的房屋认购协议书中有“贾洪雁借用”字样,但刘伟华持有的房屋认购协议书中没有贾洪雁所写的“贾洪雁借用”字样,因永吉公司提供的房屋认购协议书与刘伟华持有的房屋认购协议书内容不一致,故本院对永吉公司提交的房屋认购协议书不予采信。因此,永吉公司称房屋认购协议书中“贾洪雁借用”字样足以证明签订房屋认购协议书的真实目的不是购买房屋,而是为给赵桂艳借款150万元做抵押的主张不能成立。第三,双方签订房屋认购协议书在前,案外人赵桂艳借款150万元在后,故赵桂艳借款150万元与本案无关。第四,赵桂艳借款数额为150万元,房屋认购协议书所涉标的价值3,478,041元,永吉公司用远高于借款本金150万元的标的物为借款做抵押不符常理。综上,永吉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哈尔滨永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徐 辉审 判 员 景学武代理审判员 王秋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