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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5民初1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梁丽瑶与梁玉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丽瑶,梁玉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5民初1577号原告:梁丽瑶,女,1962年5月10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告:梁玉池,男,194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丽瑶诉被告梁玉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以被告已付清款项,纠纷已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丽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梁丽瑶负担。审判员  林峻永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丽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