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4民初38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陶伟与贾中玉、肖婵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伟,贾中玉,肖婵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24民初3836号原告陶伟。被告贾中玉。被告肖婵娟。原告陶伟与被告贾中玉、肖婵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海涛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伟、被告贾中玉、肖婵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陶伟诉称,贾中玉于2014年9月19日向我借款3万元,由肖婵娟出面担保并出具了有连带担保责任的借条。约定还款期限到期后,我多次向贾中玉和肖婵娟催要借款,贾中玉一直借故不归还借款,作为担保人的肖婵娟也置之不理。请求判令贾中玉和肖婵娟归还借款3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陶伟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2014年9月29日贾中玉立据的借条一份,证明贾中玉向陶伟借款及肖婵娟作为担保人的事实。被告贾中玉和肖婵娟辩称,贾中玉向陶伟借款3万元并立据是事实,肖婵娟作为担保人签字也是事实。但是肖婵娟签字的时候和贾中玉并没有结婚,肖婵娟是不知情的。贾中玉和肖婵娟未提交证据。对陶伟提交的证据,贾中玉和肖婵娟均无异议。本院认为,陶伟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件,对本案事实有证明力,本院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9日,贾中玉立据向陶伟借款3万元,借条载明:今借到陶伟人民币三万元整,于2015年9月29日还清,月利率为2%,由肖婵娟提供担保。逾期本人自愿按借款总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等内容。肖婵娟在该借据下方向陶伟出具了担保书,载明:本人自愿为贾中玉向陶伟借款三万元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本息还款到期时后两年等内容。在贾中玉出具借据后,陶伟以现金的方式向贾中玉交付了借款。但是借款到期后,贾中玉、肖婵娟未能还款,陶伟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1、陶伟与贾中玉之间的自然人借款合同,以及与肖婵娟之间的保证合同,除约定利率和违约金之和超过法律规定部分不予保护外,其余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2、贾中玉未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归还借款的责任。3、肖婵娟在与陶伟签订保证合同时,对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限和保证范围均有明确约定,肖婵娟应对贾中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肖婵娟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贾中玉追偿。综上,陶伟要求贾中玉、肖婵娟归还借款3万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贾中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向原告陶伟归还借款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肖婵娟对被告贾中玉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清责任;三、被告肖婵娟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贾中玉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且指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贾中玉、肖婵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账号:40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杨海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纪 慧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务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