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3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雷万亮与神木县兴义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万亮,神木县兴义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3470号申请执行人雷万亮,男,1979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神木县兴义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地址:神木县孙家岔陈家湾工业区法人代表:高文考,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雷万亮依据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270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神木县兴义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偿还煤款5013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410元、执行费74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神木县兴义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主动偿还申请人雷万亮10万元,后经申请人同意,暂不执行被执行人神木县兴义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后经本院依职权向当地银行系统、车辆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工商局等部门查询均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神民初字第027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惠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