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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4执1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四川大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市美联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大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美联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124执142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大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成都市美联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红光镇宋家林村。 法定代表人罗彬,职务:董事长。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5)成郫民初字第42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周小琳、曾艳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查明(2016)川0124执459号案件、(2016)川0124执636号案件、(2016)川0124执635号案件、(2016)川0124执676号案件被执行人与本案被执行人均系成都市美联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方便执行,现将(2016)川0124执459号案件、(2016)川0124执636号案件、(2016)川0124执635号案件、(2016)川0124执676号案件与本案并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2016)川0124执459号案件、(2016)川0124执636号案件、(2016)川0124执635号案件、(2016)川0124 执676号案件与本案并案执行。 审判长 李 军 审判员 周素芬 审判员 周兴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 根 附执行清单 案号 申请人 被执行人 执行金额(元) 执行费(元) 2016-636 闵蜀鸣 成都市美联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8595 480 2016-635 闵凡、李文英 成都市美联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38718 4980 2016-459 陈亮、杨溢 成都市美联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66605 900 2016-676 吴兮 成都市美联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8595 480 2016-677 周小琳、曾艳 成都市美联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43652 555 小计 526165 7395 合计 533560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