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民初2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宣化县通利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王利刚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宣化县通利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王利刚,付燕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2475号原告: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皖西大道城投大厦17层。法定代表人:吴文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村,上海坤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家红,上海坤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宣化县通利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县赵川镇赵川村。法定代表人:王利刚,该中心经理。被告:王利刚。被告:付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宣化县通利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王利刚、付燕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宣化县通利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王利刚、付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 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亚利 来源:百度搜索“”